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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刊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6-05-06 17:32:59

  

  

  为了加强我院的校风、学风建设,活跃校园文化,保证学生自办的刊物按规章发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合本办法的学生刊物是指我院各级学生所主办的刊物,包括团总支主办的报纸和刊物。

  第二条 院内各级学生刊物应按规定向院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刊物名称、宗旨、编辑人员情况,出刊周期,发行范围,经费来源等。

  第三条 院内各级学生刊物必须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方能在院内发行。

  (1)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社团主办的刊物须经系直属党支部、团总支批准,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2)院学生会、研究生会、院级学生社团主办的刊物须经院团委批准,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 院内各级学生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健康向上,有利于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五条 各审批单位对准予发行的学生刊物有指导权。如发现有违背办刊宗旨的情况,要予以批评,直至停刊。

  第六条 凡学生刊物发生变更名称、停刊等情况时,其负责人应将变更事宜按创刊时的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条 未经审批的刊物,不准在院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