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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电影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院团委直接指导管理下的开展艺术实践和群众性文艺活动的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宗旨
1、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人文气氛,在艺术实践活动中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情操。
2、建立一支文艺骨干队伍,使校园整体文化活动上层次、上水平,创造精英。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力和欣赏水平。
第二章 团 员
第一条
团员的招聘和录用:每学年面向全院进行招聘,凡是北京电影学院正式在册的学生以及进修班的学生,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经报名考试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团员(以下简称团员),填写艺术团团员登记表,并配发艺术团团员证。
第二条 团员的义务
1、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按时参加本团训练、演出,执行本团决议,遵守《北京电影学院大学生文明守则》和校规校纪,遵守本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团利益的义务。
2、努力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
3、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维护艺术团的声誉。
第三条 团员的权利
1、团员有竞选团长和各部部长,对本团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2、凡在全市性及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团员,有申请单项奖学金的权利。
3、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团员有资格参评“北京电影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退出艺术团,需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
第三章 活动形式与内容
第一条 艺术团业务性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艺术团活动内容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任务、汇报演出及院内外进行的各种规模、性质的巡回演出、慰问演出和礼仪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团实行团长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下设培训部、舞蹈部、声歌部、器乐部、策划部五个部门。
第二条 领导机构
1、本团聘请院领导、院团委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聘请艺术指导若干名,指导日常的训练,院团委对艺术团活动进行监督。
2、设团长一名,副团长1—2名,负责艺术团全面工作,各部设正、副部长各1名,采取推荐与自荐的方式产生。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一条 例会制度
1、本团每月的第一个周四召开部长会议,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2、每学期初召开全体团员大会一次,对全年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二条 考核制度
1、团长业绩由院团委考核,各部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2、团长有权提出副团长的建议人选,有权任免各部部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开除出团,但须上报院团委批准。
3、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三条 财务制度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院专项划拨经费组成。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团长提出预算,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条 场地器材管理
1、本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团的日常排练,不得外借,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清扫。
2、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专人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团委批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院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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