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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章》明确规定,团员必须主动按期交纳团费。为了加强团费收缴工作的管理,提高团员交纳团费的自觉性,加强团员的组织性与纪律性,现作如下规定:
一、团员必须主动、按期交纳团费。
1、各支部必须向广大团员宣传团费的用途和交纳团费的意义。团费是团的活动经费,团员交缴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团员最基本的要求。
2、团员必须主动、按期按定额向所在支部组织委员会交纳团费(学生团员每人每月0.10元,教工团员按收入比例交纳),不得无故不交、逾期补交或超前交纳团费。
3、各支部必须对每个团员交纳团费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
二、为使团费收缴工作制度化,规定收缴时间如下:
1、团员必须在每月1日到7日主动向支部组织委员会交纳本月团费。
2、支部组织委员会必须在每月7日至14日内主动向团总支组织委员交纳本支部本月团费。
3、团总支组织委员必须在每季最后一个星期内向团委组织部交纳本总支本季度团费。
4、团委组织部必须在每季最后一天之前向团市委组织部交纳我院季度团费。
三、监督与检查
1、团员连续三个月不主动交纳团费或拒不交团费,团支部应向团总支及团委汇报,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2、根据《团章》规定,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团费被视为自行脱团。团委及总支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依据《团章》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无故不交团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资格。
四、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团委号召全体团员缴纳“特殊团费”。“特殊团费”的收缴须经团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此项团费要专款专用,各级团组织不准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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