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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06-06-22 14:51:52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招生管理手段改革的新形势,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学院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建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北京市实施(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学院招

生委员会和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确保生源质量。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学院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院合理地选拔培养优秀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机制

第四条、学院建立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加强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调动各级领导的积极性。要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受市招生监察办公室、市教育纪工委和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学院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条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院纪委书记担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副主任由纪检审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主任担任,学院招生监察 办公室由纪委委员、 教代会代表和专家教授组成 , 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按照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和系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分管院长和糸主任对贯彻执行招生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和各糸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配合学院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监督检查学院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学院招生监察委员会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对学院招生考试和管理工作的

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招生程序进行和考风考纪等。

1、报名阶段: 负责报名的同志,按要求对报名考生各种证件严格审查,招生监察人员要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捡查。

2、出题阶段: 负责出试题的教师,应是本年度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校招生考试的同志担任。 试题出好后不能泄漏,交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考试前一天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共同抽取试题进行制卷,并现场密封试卷。

3、考试阶段: 监察人员对各考场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进行巡视与监察。要求每场考试结束后, 会同招生办公室的同志 进行试卷姓名、考号的密封工作。

4、阅卷阶段 :各糸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阅卷,阅卷要在试卷姓名、考号密封的情况下进行, 阅卷完毕后由教务部门负责登分,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最后将登分表制成一式两份,一份由招生办留存,一份交监察办公室备查。

5、面试阶段 : 面试教师对考生进行当场打分,当天核算考试总分, 面试结束后,将所有考生核分结果进行大排队;参加面试的教师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招生办公室,另一份交监察办公室备案。

6、公布考试结果阶段: 考试成绩结果,由学院将寄给考生本人,并于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各存一成绩份备案。

7、做好招生监察的善后工作。 招生工作结束后,监察办公室要认真地处理来信、来访 ;对署名的和上级转来查办的信访件,要给予详细的答复;妥善处理。对举报不实的要在适当范围,从保护干部的角度做出说明和澄清。在适当时候召开招生监察工作会;及时总结经验,研讨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中的问题。

五、制度和要求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现场办公及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和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要参加招生办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和到录取现场参加具体录取工作,履行职责,开展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学院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学院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委员会和市招生监察办公室请示。录取结束后,向市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交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院本科、高职、专升本科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2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