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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委的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系、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院的规定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治校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加强教代会建设,积极推进教代会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深入开展校务公开和系务公开工作,调动群众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我院党员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委员、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四)对党总支、直属支部及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对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党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院党委、纪委、党委工作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工作和负责人进行监督;
(二)对上一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同级党委和纪委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三)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纪委、党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七条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比较复杂的案件;
(四)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
(一)对纪委的工作和纪委负责人进行监督;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同级党委和纪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的问题和意见,向同级党委或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三)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扣压;党委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凡涉及学院全局性的大事: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工作任务部署和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已有明确规定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独立负责的去处理,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院、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一条 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一)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前经过充分调研或专家论证、事先酝酿并列入会议议程,不得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三)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要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解决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做出的决议、决定应向党总支、直属支部通报,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党委会议的内容,一般应向中层干部通报,并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届中报告工作制度。每两年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党委和纪委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请党员大会审议。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和决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党委对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各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对本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七条 党委会、纪委会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
第十八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末在中层干部和群众代表(民主党派代表、部分教代会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述职述廉(述廉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每年年末在本单位全体职工大会上述职述廉,听取群众意见,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院领导班子要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认识,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一)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根据上级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前,组织部要听取下级党组织和群众对党委工作和院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意见原原本本的反馈给本人。
(三)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对党员了解处理结果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每人每年要参加至少一个系、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五节 信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党委、纪委通过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系、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对不涉及党员干部违规违纪的信访事项,由党、院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处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并将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告知反映人。纪委要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加强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建立信访责任制,增强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凡检举党员或下一级党组织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纪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要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 谈话和诫勉
第二十七条
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应不定期与系、处干部谈话,了解所在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了解系、处干部勤政廉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任干部任职谈话。党委和组织部门负责人对新任系、处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要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和纪委留存。
第七节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条 党委委员有权对党委的决议和决定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纪委委员有权对院纪委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一条 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党委或纪委应当对询问的问题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询问人在对所询问的问题做出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党委或纪委应当做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党委和纪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八节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或撤换党委和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纪委会中不称职的委员。
第三十五条 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提出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条
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做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纪委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北京电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