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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贪污案

发布日期: 2006-10-10 14:33:47

   一、案发经过

  某大学膳食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员贾某在操作收银机时,因售饭窗口将学生磁卡上的钱减错了,要求修改餐费数据。经查询计算机内数据库里的钱比该学生磁卡上的钱少,通过修改餐费后,数据库里的钱与磁卡上的钱数一致了。

  在完成这一加一减修改餐费的操作过程中,贾某意外地发现:通过修改磁卡餐费数据的方法可以控制数据库里钱数的多少。从而使贾某萌发了罪恶的邪念,他利用修改餐费的手段,采取换磁卡、在磁卡上加钱、减钱、再换磁卡,重复多次后可在学生手持磁卡与计算机内数据不变的情况下,让日清单总数小于计算机库存数,再将多余数截留。为了防备其他人员在查询磁卡操作记录时看出破绽,贾某又进一步采取了备份删除的手段销毁证据。贾某在每到月结时,将修改后的上月磁卡收入情况做存盘拷贝,删除掉计算机数据库内磁卡操作的原始记录,再把本应作为财务档案保管的磁盘格式化成为空盘,进而再次删除磁盘里的磁卡操作记录。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共截留饭卡款人民币 693800 元。

  贾某以为这样做方法巧妙,可以利用工作之便不留痕迹的截留饭卡款,但是终于在会计做月结报表时,发现磁卡收费记录中出现了负 21 万元的情况。当会计将磁卡收费出现负数的可疑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后,膳食服务中心和后勤财务科连夜成立了调查小组,立即组织专人对伙食费账目进行盘库清查,同时请计算机系统开发公司的工程师配合,搜索计算机数据库记录情况,查找可疑证据,终于发现在一周的收费记录中有几串异样的字符。从打印出来的记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有人从这几天的记录中截留了人民币 34813 元,收费表上清楚的记录着计算机操作员是 5 号。膳食服务中心磁卡售饭收费系统的计算机操作员只有两人,而且各自有计算机操作密码,两人互不相干。由此可以断定, 5 号操机员贾某最具嫌疑。专案组边向校领导汇报,边对作案嫌疑人 5 号操机员贾某采取了调离岗位审查的措施,向其做思想工作,讲明政策,开展了心理攻势,促使其在证据面前携带赃款 655800 元投案自首,表示还有不足 4 万元在住房装修中用掉拟筹措后补交,并向组织交代了犯罪经过。

  贾某被押送海淀区检察院,经过案件侦破和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贾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自贾某案发后,专案组累计追缴赃款 693800 元。

二、案发原因

1 、干部使用失之考察。

  贾某曾承包过学校的某个食堂,在经营中因财务管理混乱,使食堂亏损较大,既没有受到责任追究,本人又未能认真反省而从中吸取教训。 之 后,他停薪留职几年在外经商,经营不善要求回校安排工作。有关部门在不了解其近几年表现的情况下,未经考察便被安排在膳食中心担任学生食堂饭桌钥匙的管理并兼任计算机的维护工作。 后 改任为计算机操机收费员经手钱财。

2 、财务管理与计算机管理脱节,管理制度不能适应技术管理手段的需要。

  校学生食堂自开始使用计算机磁卡收费,财务人员及其直接领导对此收费系统软件的功能及计算机使用缺乏认识,对财务人员的计算机业务培训较差,又没有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对计算机的记账、核对、日清月结,检查及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管理没有提出严格的要求,失去了对计算机管理的制约作用。

3 、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

  ( 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 48 条对自制的原始凭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有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字盖章……。”膳食中心自使用计算机磁卡收费后,每日结算单一直使用自制原始凭证,即操机员打印出的一张白条。这张白条无任何领导签字盖章,致使无人监控,造成贾某有机会对原始凭证任意涂改,使修改后的原始凭证无法反映出真实的收费记录。

  ( 2 )贾某并非财会专职人员,没有参加过财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被安排在膳食中心财务管理岗位上,让贾某既负责磁卡收费和计算机登帐,又负责原始资料软盘的保管,这也不符合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要求,加上膳食中心和财务组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对微机室的收费工作没有严格的监控措施,把关不力,计算机收费按要求没有执行两人上岗的制度,反而使微机室的管理工作出现薄弱环节,也为贾某贪污巨款提供了方便。

  ( 3 )《会计法》第 10 条对会计资料明确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第 11 条规定:“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膳食中心财务组对不真实且没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这些财务管理中的漏洞是使贾某进一步走上贪污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4 、岗位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

  后勤处膳食中心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分工分别对各类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贾某案后,暴露出相关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没有得到落实和执行。首先,学生食堂使用计算机以后,计算机帐只有财务科长核对过一次,伙食组的会计没有按月与计算机帐核对,磁卡饭票库的月盘点工作没有进行,计算机按月拷贝备份的原始资料没有按要求作为会计档案保存,按职责要求缺少对计算机管理做必要的检查、稽核,对 693800 元巨款被贪污严重失察。贾某法制观念淡漠,违反国法校规,个人主义私欲膨胀,走上犯罪道路与相关领导管理不善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