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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关于校园秩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15 15:38:1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3号令,结合我院实际,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师生员工是指学院的教师(包括外籍 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制、法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应当尊重的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院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北京市宣传部门介绍信及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部门和宣传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业务活动,应当市委和我院主管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 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外事机构或港澳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院。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制度, 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院保卫机构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院。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 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并且 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院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 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院 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 关机关同意。不得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否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院有关 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院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学院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 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当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者,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要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 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 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院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地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院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 研、生活和其他活动。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组织者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院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院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学院有关部门可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商。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离开校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 生员工,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院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电影学院保卫处 

  199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