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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关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15 15:38:37

  

     为加强我院各部门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火灾、治安案件及各种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安全,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第156号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本院所属各系、处、科室、班组(以下简称各部门)均需按照本规定,加强本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我院的消防、治安防范工作,采取院系(处)两级的分级管理制,分别确定各级分管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人,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制度,发动和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消防、治安防范工作。院级负责分管消防、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人选和全院的消防、治安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系(处)负责分管消防、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人及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协议书,报院长办公室和保卫部门备案。

    三、各系(处)要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督促所属科室、班组,确定消防治安防范工作的负责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制定安全责任制、签订协议书,落实到个人。

     凡本院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学员都要按照本规定认真执行安全防范制度及其安各项管理制度。各科室、办公室必须明确一名安全员,报保卫科备案。安全员协助各级领导检查落实本室安全须知,搞好本部门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保卫科在全院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检查、监督、推动《若干规定》的落实。

  2、对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漏洞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当好院领导的参谋。

  3、对在执行《若干规定》中做出成绩或违反规定出现问题而发生刑事案件的,向院领导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建议。

  4、做好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审定和监督、协助该部门、部位的同志,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5、组织巡逻,管理门卫,处理面上的治安事件。

     五、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1、财会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 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主管安全防范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设专人看管,并提前通知保卫部门备案。

      2、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存放现金必须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3、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

     4、对支票及其它票证、凭证发放单位与使用单位和个人,都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六、对物资的管理

   1、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符合防火要求,建立值班制度。

  2、建立物资管理制度、检验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3、发放出楼、出院的贵重、大量物品,必须开具携物出门单。

   七、对贵重物品的管理

   1、贵重物品主要指教学、生产、科研工作中使用的计算机、摄影机、照相机、录音机、录像机、彩色电视机及其零部件和其它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器材。

  2、贵重物品的存放,必须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符合防火要求,指定专人管理,建全制度,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对借用、领用物品出楼、出院者,必须开具携物出门单。

   八、对危险物品的管理

    1、危险物品主要指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2、使用部门要严格购买、运输、贮存、保管、使用等 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

   九、对枪支、弹药、特种刀具的管理

   1、枪支、弹药由武装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和保存。

  2、特种刀具购买及使用的审批手续由保卫部门负责,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严禁私借他人,损坏、丢失、被盗要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3、演出部门作为道具借用枪支或特种刀具,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登记手续。

   十、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

   1、要害部门、重点部位是是指对全院的教学、生产、科研、生活、安全起决定作用或有重要影响的部门或部位,主要包括:

  ①存放重要秘密文件、人事档案的部位。

  ②关系到全院的供电、广播、通讯、饮食的部门。

  ③储存贵重物品的部门。

  ④掌管、存放现金及票据的部门。

  ⑤存放危险物品的部位。

  ⑥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2、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审定由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保卫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重点监督,并逐个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档案。

  3、被审定批准为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要确定安全防范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安排好值班,确保安全,值班安排每月初报保卫部门备案。

  4、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安装自动报警器或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十一、对房屋、公共场所的管理

  办公用房、教学用房、集体宿舍、浴室、存车处、空闲房屋、游泳池、体育场(馆)、影剧场,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

   十二、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和校内治安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学院根据《奖惩暂行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可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火灾、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或因公安、保卫部门提出改进治安防范措施建议后拒绝执行,而发生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评选、褒奖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条件之一。

    十六、本规定由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制订,一九九一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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