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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试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我院治安管理,维护院内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二、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构成犯罪,也不够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及部分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皆依照本规定处罚。
三、凡在本院学习、工作、居住、施工及来院办事人员,在院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均适用本规定。
四、违反院内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有两种:
1、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
2、罚款。
五、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并处理。
六、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七、单位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及单位有关领导人。
八、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违章人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九、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本人又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十、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不服从裁决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 违反学院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十一、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扰乱办公室、教室、阅览室等部位工作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科研正常进行,后果轻微的;
2、扰乱餐厅、浴室、运动场、剧场放映厅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3、倒卖影剧票或无票进入影剧场不听劝阻的;
4、结伙斗殴、酗酒寻衅闹事的;
5、在公共场所、集体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物品,喧哗扰乱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
6、违反北京市有关规定,在院内养狗或将狗带入院内的。
十二、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处1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学院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规定私自存放爆炸、剧毒物品的;
2、非法收藏、携带、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除没收管制刀具外,还要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和处分;
3、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造谣、制造混乱的;
4、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不加覆盖物,不设安全标志、防护栏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记、防护栏的。
十三、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影响很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侮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十四、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 ,除退赔公私财物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偷窃、诈骗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和乱抄乱拿公私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五、妨害院内管理秩序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各类标志的;
2、故意损毁刻画、涂抹污损公共设施或攻击他人传播淫秽思想的;
3、无证进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4、无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的;
5、随意钻门、爬墙、跳窗者;故意践踏破坏花草、树木的;
6、未经允许在院内做木工活的;
7、未经允许在院内兜售书刊和其它商品的;
8、不服从校卫队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打骂值勤人员的。
十六、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燃烧树叶、杂物不听劝阻的;
2、过失引起火警,尚未造成损失或造成轻微损失的;
3、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火栓,毁坏灭火器或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的;
4、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私自使用电炉及其它禁用电器,除没收使用的电器外,还要按规定给予罚款、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七、违反院内交通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私开别人机动车辆的;
2、无证驾驶或把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的;
3、酒后开车的;
4、违反院内交通管理规定,在院内马路上随便停靠车辆、阻碍交通的;
5、在院内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6、在院内练车的;
7、在院内教学区鸣笛的;
8、机动车未经批准随意进入院内,不按规定行驶停放的;
9、非机动车铃、闸、锁、牌不符合安全规定又不听批评、劝阻的或偷骑他人自行车的及骑车人有其它违章行为的。
十八、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及学院会客留宿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和临时居住证的;
2、冒用别人的户口、证件、校徽的;
3、故意涂改户口、证件的;
4、招待所工作人员及旅客不按规定办理招待所住宿登记手续的;
5、集体宿舍私自留宿客人(除罚款外按规定补交住宿费)或会客不登记者。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学院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1、对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
2、传播淫秽书画或其它淫秽物品的;
3、组织和参加低级下流舞会或在舞会上有下流行为的;
4、有侮辱妇女或有一般流氓行为的。
二十、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给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院内要害、重点防火防盗部位存在隐患漏洞,经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加整改的;
2、单位组织群众性活动,不按“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致使活动秩序混乱的;
3、本单位人员有违法活动,单位领导人知晓而不劝阻、不报告或者包庇负有直接、间接责任者。
二十一、凡本规定未列到的违反院内治安管理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处罚的执行
二十二、对违反院内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由保卫处
负责调查、核实。如需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教职工的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属于外单位职工的,由保卫处同本人单位联系,提供其违法证据事实,建议单位给予处理。违法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保卫处负责处罚,罚没财物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被罚款人应当场交款或在指定期限内交款,逾期不交者加重处罚,拒不交款者,由财务处从本人工资、助学金等资金中扣除或采取其它行政管理措施。
二十五、被裁决赔偿损失或担负医疗费用的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交款。
二十六、保卫处、校卫队在执行本规定处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二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十八、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影学院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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