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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口、暂住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6-12-15 15:39:41

  

  我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员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员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移地的时间起,城市在三日,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撤销迁移证件。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报注销。

   北京市关于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凡是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京的暂住人员均应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暂住登记。其中十六周岁以上暂住期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申请《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愈期作废。暂住期满仍需暂住的,应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请各系、处、室、厂在招生、招工、人员调配以及发放录取通知书时,按以上规定办事,提醒有关人员带齐居民身份证、照片和其它手续。如还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应请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材料,注明未办理的原因。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户口落户时,均需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北京电影学院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