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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应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发布日期: 2006-12-15 15:41:32

  

  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应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并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1)在职人员应持单位党委或人事、保卫部门的证明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因工作关系的还应交验聘用单位的聘书。

  (2)离退休及无业人员应持当地派出所证明信、身份证、退离休证。

  (3)农业人口须持由乡政府党委出具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4)学生持《学生证》和由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5)因公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的户籍接待室办理;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户籍接待室办理。携带不满十六周岁儿童者,应持该儿童的户口簿。

  (6)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时,应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证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7)对办理边境地区通行证理由正当,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户籍接待室应当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