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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批准的户籍业务行政性收费项目如下:
1、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收费对象:居民户;收费标准:外皮每个6元,内芯每本4元。
2、集体户专用户口簿工本费:
收费对象:集体户及集体户成员;收费标准:集体户口簿外皮每个10元,内芯每张0.50元。
3、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迁移人;收费标准:每证1.50元。
4、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迁移人;收费标准:每证1.50元。
5、首次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10元。
6、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20元。
7、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50元。
8、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10元。
9、边境地区通行证工本费:
收费对象:办证人;收费标准:每证2元。
10、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
收费对象:居民个人或居民户;收费标准:办理户口迁入,每人每次2元。办理分户或并户,每户每次2元。
11、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查询:
收费对象: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收费标准:
(1)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并给出相应信息的,每查询一人,收费5元。对条件模糊的组合查询,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2)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并给出统计结果的,按以下标准收费:
按每次统计的总人数计算,每人收费0.30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对特殊需要的统计,如需要在原有户口登记项目上增加特殊的辅助项目,才能完成统计要求的,每人收费1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3)凡是利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人口抽样的,每抽一人收费1元,占用机时每半小时收机时费及设备消耗费20元。
(4)凡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人口统计数据分类汇总,并提供月报、年报统计表的〔包括由公安分(县)局、市局提供〕,每张报表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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