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行字(2002)第9号
北京电影学院
关于加强校园内车辆交通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和改进校园(含家属区,下同)交通管理秩序,巩固文明校园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教委、北京市教委的要求,结合学院校园道路、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对原校园车辆交通管理规定修订如下:
一、
加强校园内车辆交通管理,院内规划车辆行驶路线和停
车泊位。设置禁止鸣笛、限速、禁驶、收费停车场等明显标志。
二、
机动车凭学院颁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无证车辆,
实行“进门计时、出门收费”;进院车辆在十五分钟以内驶出校园的免收停车费,超过十五分钟的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办法和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执行。
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按标志限速行驶或停放,服从保安队员或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四、
机动车通行证分为《正式车证》和《临时车证》。
五、车证办理范围、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按照《北京电影学院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六、
出租车原则禁止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出
租车司机用《服务监督卡》换领《临时行驶证》后,准许免费进入;但是超过十五分钟的,按第二条规定计时收费。
七、摩托车在校园指定地点免费停放,禁止在校园内行驶。
八、学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临时性活动(如:拍摄、演出、集
会等),经学院办公室批准,根据车辆情况,时间长短,由主办部门一次性支付停车费,原则上按学院车辆管理规定、学院交通管理人员有偿服务的规定执行。
九、所收费用,列为学院校园交通管理基金。用于院内交通设施基础建设和上缴北京市海安存车管理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十、本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
定不同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北京电影学院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管理规定(修订)
北京 电影 学院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