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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条例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15:11

  

  第一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是群众性的学生社团组织,在行政处公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由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各层公寓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学习成绩较好,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第三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具有宣传教育职能、检查监督职能、治安保卫职能和联系职能,同时具有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功能。

  第四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熟悉和掌握公寓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对学生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尤其是公寓各顼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并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同时积极主动开展节约水电、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团结互助等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在公寓里的违纪行为和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批评和制止不良行为,宏扬正气,压制邪气。

  第六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进行每月的卫生大检查和平时的卫生抽查工作,协助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评选"文明宿舍"、"公寓管理先进系",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七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开展防火防盗工作,承担公寓楼的巡逻、值勤任务,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寓管理办公室汇报,并以与及时清理。

  

  第八条

  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要起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与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沟通情况,同时将学校关于公寓工作的意见及时传递到广大学生中去。

  第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每年为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一定的经费,用于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和对"先进个人"、"文明宿舍"的奖励。

  第十条

  校外学生公寓仿效此规定并结合当地管理部门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