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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15:43

  

  

  一、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 凡在公寓住宿人员必须办理住宿手续,按规定缴纳住宿费,领取钥匙和住宿证。进入公寓须出示证件,服从值班员管理。学生毕业时,将钥匙和住宿证交回,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2、 住宿生必须按照统一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

  3、 如遇学校整体规划,需对学生公寓进行全部或局部调整时,住宿生必须服从大局,服从管理,配合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的调整。

  4、 学生宿舍男女生分楼或分层住宿,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不准私自留宿他人,并严禁留宿异性。

  5、 严格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台登记,并于晚10点之前必须离开公寓。

  6、 住宿人员须遵守公寓的作息时间,每天早5:00开楼门,晚12:00关门。住宿生不得在外留宿或晚归,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具所在系和学生处批准证明并进行外宿和晚归登记。无故在外留宿一次或晚归累计三次者,通报批评并上报学院处理。

  7、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清洁卫生,严禁在楼道泼水、燃烧废纸、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室内外公共场所张贴刻划,严禁将果皮、剩菜、剩饭、茶叶等杂物倒入水池内,严禁随地吐痰。

  8、 住宿生要养成每天自觉整理内务的良好卫生习惯,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床铺整齐、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有序。宿舍内设值班表,每个学生都要轮流值日。

  9、学生每日应把清理出的垃圾装入废袋中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由保洁服务员负责清理;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在宿舍门前堆放垃圾和杂物。

  10、保持公寓内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跳舞或进行有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11、不准在宿舍内酗酒、严禁赌博。

  12、宿舍内严禁饲养任何宠物,一经发现责令其处理掉并给予通报批评。

  13、宿舍内公用设备设施统一配备,住宿人员要爱护公共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搬出或调换室内家俱。不得私自添置家具、电器等。配备的设备设备设施在毕业之前要统一检查收回。损坏公寓设备设施要照价赔偿,

  14、节约用水用电,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的好习惯。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空调、电视、电脑、充电器等一切电源。

  1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冰箱、洗衣机、饮水机、热得快等电器,违者报学生处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者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16、严禁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严禁挂床帏、床帘、在墙上粘贴挂钩、饰物和贴画等。

  17、请勿乱动消防栓、配电箱。用电、吸烟必须注意安全、防火。

  18、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正常损坏时,要及时报公寓管理办公室,并在值班台进行详细登记,维修人员会及时修复。

  19、不得随意转借宿舍钥匙,保管好自己的贵重器材和物品,如有丢失要及时报案。

  20、寒暑假期间为学生公寓检查、维护、修缮时期,原则上学生一律离校,公寓不准留宿,特殊情况学院统一另作安排。

  21、毕业或中途退学、转学的学生要文明离校,办理退宿手续后三天内必须搬离学校。

  二、学生公寓奖励、赔偿和处罚的规定

  根据平时各室和个人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的情况及日常检查的结果,每学期进行一次评比工作,对被评为"文明宿舍标兵"、"卫生标兵""先进个人"的宿舍集体和个人,将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破坏公寓秩序、损坏家具和设备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及行政处分。

  (一)、奖励

  1、"文明宿舍标兵"授予标志牌,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2、"文明宿舍"授予标志牌,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卫生标兵"给予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批评及处罚:

  1、有下列扰乱宿舍秩序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不改者报所在系、学生处给予处罚。

  (1) 不主动出示证件,不接受检查,顶撞门卫者;

  (2) 欺骗门卫、强行带客上楼经劝阻不听者;

  (3) 不按规定时间会客,不服从管理者;

  (4) 无正当理由,晚归超过24:00者;

  (5) 午休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不听劝阻者;

  (6) 随意改动室内床位,调换家俱,不服从纠正者;

  (7) 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者(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8) 在公寓内酗酒、赌博者;

  (9) 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放或存放自行车者。

  2、下列损害公共财产行为之一的,照价赔偿,视情节情况通报批评。

  (10) 在家具(包括门框、门、桌椅、柜、书架等)、墙壁上钉钉子者;

  (11) 在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倾倒污水污物者;

  (12) 在墙壁上涂、抹、刻、划、粘贴者;

  (13) 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

  3、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批评教育并报学生处,教育不改者通报批评并给予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带客进入宿舍或留客住宿者。

  (2)私自转借证件、房门钥匙或自行配制钥匙者;

  (3)在宿舍内存放电炉、煤油炉、酒精炉或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化学物品者;

  (4)在有严禁烟火标志的地方吸烟、动用明火者;

  (5)乱动消防设备、配电箱、煤气管道设备或其它机电设备尚未造成事故者;

  4、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器具;严重者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1)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器具者;

  (2)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酒精灯等电热器具者;

  (3)在宿舍楼内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者;

  (4)其它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坏的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