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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1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和自筹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为处理学生申诉工作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常设人员和临时召集人员两部分组成。

  常设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由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学生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各1名组成。

  临时召集人员由以下人员组成:提出申诉学生所在教学部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师代表1-2人,学生代表1-2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书的接收,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和委员会临时人员的召集。

  第七条 申诉学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自己需要回避的,向委员会提出申请。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的回避问题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问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己发现其组成成员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可直接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者应该在申诉委员会认为合理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要求限期补正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补正后的材料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书应当告知提出申诉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法规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学院书面通知书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应当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十日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一名成员担当。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八条 学院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 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 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拟被处分学生如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宣布听证事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对调查人员和经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结果,按照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