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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一款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款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款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较好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期;有优秀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查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违纪学生不适于给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有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四款 经教育有深刻认识并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款 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第六款 有攻击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进行反动宣传、张贴反动内容宣传品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第七款 学生违法犯罪,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款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款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
第十款
偷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价值100元(不含)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100元(含)以上300元(不含)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300元(含)以上500元(不含)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500元(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款 凡偷窃两次(含两次)以上者,不论金额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款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即使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款 为作案者提供情报或作案工具、为作案者放哨、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四款 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为他人窝赃、销赃者:
第十五款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购买赃物价值300元(不含)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购买赃物价值300(含)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款 为他人窝赃、销赃,分别按上列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
第十七款 对损坏公共财产者,按价赔偿(实验室、图书馆、网络中心、学生公寓按部门有关规定赔偿)。如属故意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
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者、为打架提供凶器或作伪证者:
第十八款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挑逗滋事,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款 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进行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款 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款 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款 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款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
第二十四款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损失,并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十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
第二十五款 凡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款 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二十七款 禁止学生酗酒。因酗酒而闹事影响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款 禁止学生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活动。违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1.提供赌具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赌博为首者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4.勾结校外人员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款 凡违反国家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精神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私、经商、转手、倒卖者:
第三十款 走私、贩私价值100元(含)以上至1000元(不含)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款 走私国家文物或走私贩私价值1000元(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款
在校学生一律不准私自进行经商活动(经工商部门批准学校同意的勤工俭学的项目除外),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同招生有关的商业活动,凡经商或转手倒卖获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第三十三款 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或在宿舍、公共场所哄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款 乱张贴破坏环境卫生者,视张贴内容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款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款 违反课堂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款 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款 擅自改动成绩、提供假证明者,视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证件、证明、票证、公章等触犯国家刑律者,提交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涂改、转借证件者:
第三十九款 私自涂改、转借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款 凡涂改、转借证件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
第四十一款 14-21节(专业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3天)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款 22-28节(专业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款 29-35节(专业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5天)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四款 36-49节(专业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7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款 50节(含50节)以上(专业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7天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第四十六款 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七款 考试(考查)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款 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款 让他人代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款 毕业论文剽窃、抄袭或找他人代笔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款 凡考试作弊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并不准参加期末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五十二款 违纪后认错态度差的;
第五十三款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第五十四款 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第五十五款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第十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第五十六款 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且在德智体综合评估中给予相应减分;
第五十七款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的学位授予问题,依照《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
第五十八款 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未经学院同意而不离校者,交由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九款 毕业生离校时,有破坏公物、乱涂乱画者,除限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家长和所分配的单位。
第十九条
处分审查、决定、送达和备案程序:
第六十款 学院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十一款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要告知学生本人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院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认为成立的应当采纳,并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六十二款 经过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院相关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审查批准。
学生违反上述各条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其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其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籍部门备案。
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款 学院处分学生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情况;
(二) 认定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
(三) 使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 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 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六十四款 各院、系要在接到处理违纪学生决定后的一周内,将处分的文字通知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
留置送达。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违纪处理决定一律由学院办公室出布告公布。
第六十五款 受到处分的学生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第六十六款
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否则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款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第六十八款 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自宣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逾期不离校者,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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