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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1-10 14:49:47

  

   为了保证学院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校园网信息传递与教学作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网络信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法规。

  二、网络信息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校园网络的管理工作由北京电影学院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1)定期听取有关部门专门的工作汇报,对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

  (2)负责批准校园信息网络管理、建设、发展规划、资金调配。

  (3)负责对网页、二级信息小组成员、信息员、网络安全员的审批。

  (4)负责校园信息网络信息发布等项内容的全面监控。

  2、校园网行政协调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

  3、校园网技术工作由学院数字媒体技术研究所负责,该研究所同时承担相关的人员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4、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内容建设、框架设定、栏目设计、全院性网页内容制作、重点内容审查及发布等。

  5、学院内部办公网建设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框架设定、栏目设计、重点内容审查及发布等。

  6、各系(院)、部门成立本部门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网络信息工作小组成员(组长、信息员、安全员、网页制作人员等)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7、信息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个别部门如需要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管理权限可以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三、各单位选派的网页信息员兼网络安全员及网页制作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做变更,需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批。

  1、网页信息员兼网络安全员,要接受学院组织的有关遵守信息网络安全法规,严守国家信息网络保密规定的培训。

  2、网页制作工作人员要接受学院网页等项工作的技能培训。

  3、严格遵守学院制定的校园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及信息发布的审批规定。

  四、联入校园信息网络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上网内容、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保守国家秘密负有责任。

  1、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不允许发展校外用户联入学院信息网络,不允许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性活动。

  3、不允许任何干扰网络、破坏网络服务、网络设备以及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的行为,不允许在网络上散布不真实的信息和计算机病毒。不允许利用校园网络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学院将追究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北京电影学院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北京电影学院校内网站登记表   点击下载 

  北京电影学院校园网二级部门信息发布管理权限申请表  点击下载

    北京电影学院校园网级部门网络信息工作小组名单  点击下载

    北京电影学院二级部门信息发布责任协议书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