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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宣传报道审批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1-10 14:50:27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我院宣传报道真实、及时、准确,避免失实报道和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良好的宣传舆论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我院宣传报道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我院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重大题材及全院性活动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把关;一般科研成果、经验和先进事迹报道,由报道对象所在单位的处级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审稿。

  三、院外新闻单位来我院联系采访,应报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党委宣传部安排具体来访事宜,并尽可能提供文字稿。若记者直接采写,要求在发表前反馈学院党委宣传部或有关单位校核。境外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应事先与学院党委宣传部和外事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院采访。

  四、院内媒体(《院报》、《简报》、广播站、电视台、校园网等)要严格履行审稿制度,各媒体的直接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关,媒体的负责人要具体负责。

  五、鉴于校园网是学院一个特殊的对外宣传窗口,院内各单位要特别加强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加强对有信息发布授权部门或个人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安全、学院声誉的信息,不得泄露各级各类机密,不得攻击诽谤他人。

  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发现有失实报道或泄密事件发生,应立即报告党委宣传部和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缩小不利影响的范围。

  七、对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接受院外或境外记者采访,或因工作疏忽,对外宣传报道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