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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院内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01-10 14:52:41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北京市关于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精神,规范我院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院内突发性事件,是在我院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院人员相关的下列各类突发性事件:

  1、 自然灾害;

  2、 事故灾难;

  3、 公共卫生事件;

  4、 社会安全事件;

  5、 关系到学校声誉的、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院内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的原则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准确、及时、得当,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学院的工作大局,有利于首都和校园的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院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

  第四条 院内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实施。

  第五条 院内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程序

  (一)院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院领导并通知宣传部。根据需要参与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时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参与的紧急会议,协商、统一新闻发布口径,确定新闻通稿内容。

  (二)新闻通稿需请示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按照新闻发言人的要求,宣传部组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直接向媒体发送稿件等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事件现场的音像记录素材由宣传部存留。

  (四)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跟踪、关注社会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后续报道,并按照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研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消除负面影响。

  第六条 院外新闻媒体要求对院内突发性事件进行实地或电话采访,由宣传部统一受理。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进展情况,支持配合宣传部的工作。

  第七条 对于院内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现场,学院保卫部门可根据情况设置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设立专门的采访区。

  第八条 对于社会媒体对学院的失实报道或负面报道,宣传部和有关责任单位要采取措施,及时作出准确、及时的反应,掌握沟通有关情况,利用媒体纠正不实报道内容,消除负面影响。

  第九条 未经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下列院内突发性事件不进行公开报道,不接受院外媒体采访:

  1、 涉及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人员、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同胞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2、 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法轮功"邪教等问题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3、 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突发性非法集会、学潮、骚乱和其他群体性事件。

  4、 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宜由学校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 对院内突发性事件报道,应遵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