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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告栏设在教学楼大厅区域及食堂区域,为进一步加强公告栏管理,特制定有关制度如下:
1、学院各部门为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等需张贴的各类海报、广告,均需举办活动的部门加盖公章后,方可张贴。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张贴海报和广告。
2、学生各类文体活动的海报、广告在张贴之前,均需在学生处、团委或各系登记盖章之后方可张贴。校外与学生活动相关的海报及广告均在学生处、团委登记盖章后方可张贴。
3、有关寻物、失物招领类广告均需在保卫处登记后方可张贴。
4、在学院公告栏内张贴的各类海报及广告,均要求内容健康、版面整洁,并且张贴在公告栏的有效区域内,以维护公告栏的整齐与美观。
5、严禁张贴在以下区域:学院公共宣传橱窗及阅报橱窗上、学院建筑物外墙面、玻璃外墙面及其他无公告栏的区域。
6、违反以上规定者,均需自行撤除所贴海报及广告,并负责清理墙面。两次违反规定者,由党委宣传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罚款。
7、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8、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北京电影学院党委宣传部
200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