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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造一个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的良好的外部环境,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加强对外宣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院内单位接受国内新闻记者采访事宜归口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事宜归口由外事办负责。
第二条、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接受采访的单位应首先查看采访者的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然后通知党委宣传部或外事办,经许可后方可接受采访。
第三条、接受采访的部门和个人应从学院大局出发,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向记者介绍情况,提供线索以及安排好相关事宜。
第四条、接受采访前应了解清楚对方的采访意图、主题及内容,并要求审看新闻稿件小样,对新闻宣传的效果负责。
第五条、接受采访部门要主动收集见报稿件或播出带。由院党委宣传部统一整理归档。
第六条、接受国(境)外记者采访,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外,必须由外事办公室批准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