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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工会对群众文体社团管理办法


2007-01-18 08:52:09

                  院发工字(2004)13号     

  为丰富校园文化体育生活,带动文体活动的全面开展,提高竞技水平,现对我院群众文体社团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 文体社团须经院工会审查方可成立。院工会对文体社团实行管理,对社团的工作、活动进行指导。

  二、 各社团须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章程规定,并报院工会批准。备案。

  三、 各社团每学年初须制定当年的活动计划,每学年底作出活动、工作总结并报院工会。

  四、 各社团按照所订计划认真组织会员(队员)进行活动,每次活动要认真作好记录。

  五、 各社团代表学院参加校外竞赛,要向院工会请示报告,经同意方可参加。

  六、 院工会指定各社团参加的校外竞赛,各社团有责任和义务证参加,经费由院工会承担。集体获奖的,奖杯、证书由院工会保管;个人获奖的,证书复印件交院工会。奖金、奖品由各社团自行分配。

  七、 活动经费。各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自筹的办法解决。经院工会同意参加的比赛,给予经费支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持力度。

  

  北京电影学院工会

  20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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