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开发和利用我院的档案信息资源,使档案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我院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1、学院档案只限立卷部门因公使用,如跨部门借阅须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对于学生一概不办借阅手续。
2、借阅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填写调卷登记表。
3、档案借出期限为一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时间应办理
续借手续,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4、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档案室查阅。
5、非因公个人查阅档案,须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在档案室查阅。
6、需要复制或抄录档案时,要经档案室同意,查阅抄录机密或重要档案,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但不得借出。
7、查阅档案时,档案内容和统计数字不得擅自更改和公布。
8、借阅档案人员对所借档案内容应负责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不得拆散档案。如需要修改补充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在案卷备考表内写明修改原因和时间。
9、借阅档案如若遗失,借阅人应写出书面报告,送院保密委员会审批,按情节予以处理,最后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2003年9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