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
一、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
二、档案室每年底对以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留价值的档案材料编写销毁目录,上报院综合档案室备案。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
三、销毁档案材料时要注意保密,必须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四、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内部刊物依照北京市国家保密局《京国保发[1999]5号》文件规定送交指定单位地点执行。
五、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