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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查阅人事档案,须经人事处长批准,执行查阅登记手续, 查阅人员应为支部书记或正式党员的系、处、室领导。
二、民主党派负责人在发展组织时,也可查阅发展人的有关材料。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除执行必要手续外查阅人必须是党员干部。
三、外单位来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县、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党委、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方可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外单位和上级单位要持有借调档案介绍信),才可借用,并要求借方按期归还。
五、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不准以档案徇私情。
六、查阅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查阅人员只能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将档案带出。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查阅人员如需复印有关档案材料,须经人事处长同意后方可复印并进行登记。
九、阅档后所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登记,并经人事处长批准,加盖人事处公章。否则所取证明材料无效。 200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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