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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办字(95)第05号
一、下列事项须经院领导审批方能使用北京电影学院印章
1、以学院名义署名的请示、报告,经院领导审批,院办公室统一编号的公文。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3、学院综合统计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院领导批准。
4、向外刊登广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原稿送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5、外汇提款、国外订货、海外提货(不包括私人物品)海关报关等。用汇单位写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凭财务处、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二、下列事项须经职能部门领导审批方能使用北京电影学院印章
1、各类证件、聘书。承办部门审核造册,职能部门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发出具证明。
2、各类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短训班证书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将该班学生名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3、索取在学院成绩单、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等,凭索取者所在单位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校学生需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4、出差和调研介绍信,由出差(或调研)人员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
5、在校学生所需的各类介绍信,须经各系负责人签字。
三、其它使用情况
1、各类奖励证书、奖状,经学院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
2、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院领导签字。
3、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项,须经车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或院办公室主任签发。
此规定自 1995年11月 1日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19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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