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院办
   

学院首页
新闻网
科研创作
教学平台

  管理部门

    党院办
    党委组织部
    纪监审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
    学生处
    教务处
    人事处
    科研设备处
    财务处
    行政处
    保卫处
    基建处
    离退休办公室
    工会
    团委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管理机构>>党院办>>规章制度
北京电影学院印鉴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1-18 09:32:03

  

  

  院发办字(95)第05号

  一、下列事项须经院领导审批方能使用北京电影学院印章

  1、以学院名义署名的请示、报告,经院领导审批,院办公室统一编号的公文。

  2、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经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3、学院综合统计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院领导批准。

  4、向外刊登广告,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原稿送有关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5、外汇提款、国外订货、海外提货(不包括私人物品)海关报关等。用汇单位写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凭财务处、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证明。

  二、下列事项须经职能部门领导审批方能使用北京电影学院印章

  1、各类证件、聘书。承办部门审核造册,职能部门审核,并由负责人签发出具证明。

  2、各类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短训班证书等)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将该班学生名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3、索取在学院成绩单、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等,凭索取者所在单位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校学生需经教务处、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4、出差和调研介绍信,由出差(或调研)人员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

  5、在校学生所需的各类介绍信,须经各系负责人签字。

  三、其它使用情况

  1、各类奖励证书、奖状,经学院各委员会或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意。

  2、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院领导签字。

  3、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事项,须经车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特殊情况,经院领导或院办公室主任签发。

  此规定自 1995年11月 1日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19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