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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办字(95)第06号
1、学院各党政单位(系、院、处、室、所及机关等部门)和校办企业的印鉴均须经学院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刻制,印模在学院办公室备案。
2、各单位的印章为院内联系工作使用(院机关有关部门除外),一般不得用于对外开具正式公函。校办企业以学院名义签发合同书、协议书须经院领导审核批准,校产办公室备案。
3、各单位的印章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携出办公室。
4、各单位使用印章发放通知、表格及报送各种文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5、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6、各单位不得开具盖有印章而未书写任何内容(或虽有内容而无前往联系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的空白信笺。
7、此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19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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