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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青年教工住宿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07-01-18 11:23:34

  

  为深化我院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学院教师公寓,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第一条 学院教师公寓房源范围:现有的教工单身宿舍全部纳入教师公寓,逐步建立我院单身教师公寓。

  第二条 教师公寓管理原则:在实行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前提下,确保教师公寓的流动性,鼓励教职工购买住房,学院教师公寓实行房租优惠价、有期限、契约化、物业化的管理。对符合规定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实行房租优惠,优惠期为3年,优惠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续租者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第三条 学校房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房地产科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可享受学院房租优惠的对象为: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新留校工作的教工。

  第五条 租住教师公寓的程序

  1、 学院认定的急需人才,由人事处下达名单,学院房地产科落实房源。本人需填写《北京市城镇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北京电影学院住房补贴申请表》,房地产科与本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合同》。

  2、新留校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按顺序租住教师公寓,并签订相关合同。

  3、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教师公寓的租期和收费标准 符合享受学院优惠房租条件的教职工租住教师公寓,可享受学校优惠房租,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3年,优惠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优惠期内承租教师公寓住房的,承租面积不核定为教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

  第七条 学校优惠房租的标准 享受学校优惠房租的住户在优惠租期内,每年的房租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一年按市场租金的60%。第二年按市场租金的70%。第三年按市场租金的80%。2003年度北京电影学院教师公寓优惠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教工承租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房产科核准后报学校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教师公寓的房租收入,部分用于公寓的正常管理,其余资金全部纳入学校住房补贴基金。

  教师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房地产管理科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凡租住教师公寓,应当按租住合同,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水、电费、气费,逾期未交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教师公寓住房:

  1、 本人或配偶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住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者;

  2、 调离学院,辞职,被学校解聘、除名、开除,死亡;

  3、 自费出国(境)留学。因公出国未经学院人事部门批准按时回校;

  4、 其他学院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十三条 违章、违约用房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成本租金的1-5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1、 擅自占用住房(床位);

  2、 改变住房(含附属房等配套设施)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

  3、 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改造室内装修;

  4、 其他违反教师公寓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教师公寓的,学校可终止合同,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学院房屋管理委员会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