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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公务用房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1-18 11:26:44

  

  1、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资保证。加强学校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更好地为创建"世界知名、国内一流"大学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北京电影学院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北京电影学院所有(除家属住宅和集体宿舍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自筹资金)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北京电影学院公用房。

  3、制定本条例的参考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4、行政处是代表学校对北京电影学院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

  5、学院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以及政策的制定,各院(系)成立公用房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6、根据公用房的不同用途分为七种不同类型:党政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有偿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后勤用房。

  7、党政办公用房是指校、院(系)党政领导和机关办公用房、资料室、会议室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学校下达的党政机关各单位实际正式编制数进行核算。

  8、教学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教学实验室、教师备课室、教学用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学生文体活动室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正式编制以及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进行核算。

  9、学校公共教室用房,经行政处与教务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每年底教务处应将公共教室使用情况向后勤管理处报表备案。

  10、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公益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图书馆、档案馆、食堂、浴室、茶炉房、校园管理、水电交换站等用房。其定额用房面积按人事处下达的编制人数及所承担的服务任务进行核算。

  11、商业用房是指驻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用房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配套设施费。

  12、各单位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总定额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房应上交给学校,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退还学校的,应向学校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

  13、学校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房屋租赁及配套设备费纳入学校预算。

  14、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由行政处与各用房单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凭本使用权证取得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15、学校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竣工后,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应会同行政处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房单位须与行政处签订用房协议。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后行政处,并办理退房有关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6、各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不得当作资产投资。

  17、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完好率,如需改建、扩建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改建、扩建,违者将令其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加收房产资源调节费。

  18、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对于拒不交回工作用房的应根据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加倍处罚。

  19、因工作量变更、增设机构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面积时,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各单位用房总定额内统一管理。

  20、各单位应防止浪费房源,凡闲置不用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另行分配,对拒不交还者,按房屋面积加收5倍以上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21、学校对于每间公用房建立使用情况记录,每半年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每年底对《房屋使用权证》和《用房协议》进行核定,各单位用房情况如需变更,需及时上报行政处。

  22、为保持学校公共教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共教室办各类培训班,违者将按收费额度加收3-5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