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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公有住宅楼房售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1-18 11:27:13

  

  为了加强学院已售公有住房的管理,保证教工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参照《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和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公有住房的售后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购买北京电影学院公有住房的教工(含教工遗属、外单位购我院房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院行政办公室是公有住宅楼房售后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教工(含教工遗属、外单位购我院房人员)购房后,即为该房屋的产权人。凡产权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所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院公有住房出售以后的维修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权人室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由产权人自理。

  (二)产权人室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在未实行物业管理前仍然由学院负责。

  第五条 产权人应自觉按时缴纳所发生的水、电、气、卫生等费用。在实施物业管理时按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非本单位人员购房后,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按供暖协议交纳下一个采暖季的供暖费。

  第七条 产权人不准在房前屋后以及楼顶平台私自搭建违章建筑。

  

  第八条 产权人装修房屋,应事先向院房管部门备案,并严格

  做到:

  (一)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房屋防水层;

  (二)不影响本院今后对该楼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三)严格遵守学院装修规定不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产权人因装修房屋或自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毗连房屋损坏的以及渗水、漏水,影响下层住户正常生活的,应负责及时修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装修造成本房屋顶层漏水的,责任自负。

  第十条 院维修人员对位于产权人室内的公共设施(如:截门、放气阀、下水管道检查口等)进行检查修理时,产权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产权人出售所购房屋,须首先出售给本院,在学院明确表示(出具书面证明)不收购时,方可上市。否则,产权人不得出售所购房屋,学院也不负责出具有关的售房证明。

  第十二条 产权人出租所购房屋,须事先向院房管部门备案,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出租其房屋。

  产权人应自觉遵守《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和院宿舍区有关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有关费用,并有责任对承租人加强教育和管理,杜绝借承租地点进行违法活动的事情发生。

  房屋出租后,学院不再承担该房屋的采暖、维修等费用。产权人应按时到院房管部门缴纳。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自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说明

  

  北京电影学院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自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说明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顶棚、户内内墙面、户内楼地面、户内非承重隔墙、隔扇、自用阳台、栏杆、扶手以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内电气(含能分得开的电表、电闸、保险等电器用品)、自来水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及配件(包括分户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以及户内配置的一切设施用具。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营业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