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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人字[2005]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人[20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聘用合同制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从而达到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能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符合高等艺术院校发展规律的新型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二、实施聘用合同制的基本原则
1.
《北京电影学院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在实施聘用合同制工作中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注重实绩,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2. 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员单位所有制。坚持按需设岗、按编聘用、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健康状况及工作考核情况,优先聘用本院正式教职工。
3.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履行权利和义务。
三、实施聘用合同制的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聘用合同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院党委书记、院长(法人)
副组长:主管人事副院长、院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成 员:副书记、副院长、组织部长、人事处长、副处长、教务处长、院工会常务副主席、纪检办主任、各系、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
聘用领导小组对教职工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根据岗位聘任工作需要,学院成立聘任委员会,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工会、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等组成,负责教职工岗位聘任的评议推荐工作。
(二)根据上级核定的编制数额,结合我院实际,公布编制、岗位设置及职务限额。
(三)学院各部门设立基层领导小组,由系务委员会成员及工会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具体实施,提出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和聘岗意见,报学院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四)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与期限
(一)订立聘用合同的范围
1.聘用合同签订范围是学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人员。
2.聘用合同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3.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由市教工委任命。
4.出国工作(探亲)未归人员(在批准期内)和有遗留问题人员暂不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限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文件精神,依据工作人员不同情况签订不同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聘期年限自2005年1月20日起计算,其合同文本生效日期为2005年2月21日,首次订立聘用合同期限:
1. 教授、副教授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正、副处长聘用期限为6年,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4年,其他人员为3年。
2.
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以下简称25年本校工龄或双10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合同期限可以订立至退休。
3. 后勤服务中心、校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按第1、2条规定年限订立合同,其他一般岗位人员订立2年合同。
4. 原与学校签订的有关服务期限的协议仍然有效,可按原服务年限订立聘用合同,若服务期少于以上年限,也可按以上规定年限订立聘用合同。
5. 新接收毕业生聘期为3年,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毕业研究生试用期为3个月。
6. 根据教育部《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认定、评聘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后,同时应变更聘用合同书的期限。
7. 无岗位待聘人员签订1年期限合同。
8.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9.
凡国家级,市级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学院近五年引进的博士、副高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或承担学院科研工作项目尚未完成的,在学院重要岗位任职,离职后对学院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人员在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时不得拒签。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重新计算。
10.
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为全员聘用,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教学的正常秩序,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拒签。凡单方要求与学院解除工作关系的教职工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及《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人教[1991]第1号)提出辞职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聘用,工龄重新计算。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按学院所聘党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工等级享受国家工资;按学院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院内岗位津贴。受聘人在工作期间的病、事假及其它待遇,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聘人员安置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1]134号、[2002]57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养发[2002]27号、[1999]231号、[1999]129号、[2000]245号文件规定,对未应聘上正式岗位人员即待岗人员(不含拒聘人员),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对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未聘人员,学校给予1年的待岗期,并提供1次上岗机会。待岗期满仍未上岗或提供上岗机会而拒聘人员,学院解除其聘用合同,按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
[2001]134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未聘待岗(不含拒聘)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并签订内部退休协议。其待遇不低于当年按北京市规定核定的本人退休费标准。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对于工龄满30年且年龄在45岁以上未聘待岗人员(不含拒聘岗位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保留与学院的人事关系,实行离岗待退,并签订离岗待退协议,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离岗待退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住房公积金按实际收入的8%计算。到达内部退休年龄时,按上述第(二)条办理。
(四)符合"双10"或25年本院工龄但不符合上述(二)、(三)两条条件的未聘人员,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待遇按当年北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等到符合离岗待退条件时,办理离岗待退手续。
(五)在岗位聘任中拒绝上岗人员,学校给予6个月择业期,择业期间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择业期满仍未上岗的,学校按辞退处理,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六)对不辞而别、超假逾期不归人员,按有关规定学院通知其回学院参加人事制度改革,本人仍不回单位的,学院依据《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社失发[2000]245号)中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向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
六、病休人员管理
在实行首次聘用合同制时,休长期病假人员,应到学校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病假条,并按《北京电影学院关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人员的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与病休人员均应签订病休协议,按协议规范双方行为。学校按规定发放病休工资,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应安心养病,按时交纳病假证明,不得从事任何有偿服务。经查实违反此规定者,按旷工处理,视为病休人员自动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合同。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无故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服从岗位调整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因院外兼职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侵犯学院权益者;
6. 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院有关规定,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 受聘人员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 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的;
2. 经学院同意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普通高校录取的;
3. 经必要程序被录用或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的终止,续订及聘后管理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死亡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2. 学院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3.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4. 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及考核工作。学院将以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九、人事争议与仲裁
为解决聘用合同制工作中发生的人事争议问题,维护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在实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的调解事宜。工会为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该委员会由院领导、纪委(监察)、工会、教代会代表、组织部和人事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在聘用合同制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向院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原单位,其它单位不得聘任正在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学院调解无效,当事人有权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 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2. 工作计划安排
3. 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名单
4.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名单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1月6日
附件之一
聘用合同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院党委书记 籍之伟
院 长 张会军
副组长:主管人事工作副院长 侯克明
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 刘冀平
成 员:副 书 记:王黎光
副 院 长:刘 波、谢小晶
组织部长:吴克俭
人事处长:张 敏
副 处 长:李国才
纪监审办公室副主任: 马 岚
教务处长:薛文波
工会常务副主席:许同均
副主席:张洪光
(各系,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负责人)
附件之二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主任:工会主席 刘冀平
委员:主管人事工作副院长 侯克明
工会常务副主席 许同均
工会副主席 张洪光
纪委副书记 李庆祥
纪监审办公室副主任 马 兰
组织部长 吴克俭
人事正、副处长 张 敏、李国才
教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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