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处
   

学院首页
新闻网
科研创作
教学平台

  管理部门

    党院办
    党委组织部
    纪监审办公室
    党委宣传部
    学生处
    教务处
    人事处
    科研设备处
    财务处
    行政处
    保卫处
    基建处
    离退休办公室
    工会
    团委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管理机构>>人事处>>规章制度
关于新退休教师继续完成教学任务如何享受待遇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4-13 14:39:17

  

  院发人字(2005)19号

  为保证教学延续性和教学质量,妥善处理因教师在学期中途退休给完成教学周期任务带来的影响,对新退休教师的有关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 按照全员聘任合同有关规定,从2005年2月起,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下月按退休工资标准领取退休费。

  二. 学期之中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继续承担教学任务达到相应工作量者,参照在职时的工资、岗位津贴等收入,在退休费之外予以补齐,差额部分由各聘任单位经费支付。不承担教学任务的,自退休下月起领取退休费。

  三. 学期中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可按全额岗位津贴发放到学期结束。

  四. 凡退休后下一学期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按照返聘教师发给课时费。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