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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人字(2005)19号
为保证教学延续性和教学质量,妥善处理因教师在学期中途退休给完成教学周期任务带来的影响,对新退休教师的有关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 按照全员聘任合同有关规定,从2005年2月起,教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下月按退休工资标准领取退休费。
二.
学期之中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因工作需要继续承担教学任务达到相应工作量者,参照在职时的工资、岗位津贴等收入,在退休费之外予以补齐,差额部分由各聘任单位经费支付。不承担教学任务的,自退休下月起领取退休费。
三. 学期中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研究生导师,可按全额岗位津贴发放到学期结束。
四. 凡退休后下一学期继续承担教学任务的,按照返聘教师发给课时费。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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