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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对新进人员实施人事代理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07-04-13 14:42:13

  

   院发人字(2006)6号  

   为适应国家人事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切实保障新进人员与学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自2006年3月27日起对所有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管理。

  第一条 实行二级人事代理是学院以合同方式和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与新进人员建立的一种新型用人管理机制。实行二级人事代理的人员,占用学院正式事业编制。

  第二条 人事代理办理程序

  1. 学院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

  2.代理人员与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和学院签订《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附件______________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书》;

  3.代理人员与学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北京电影学院二级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第三条 聘用管理及相关待遇

  1. 聘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文本其内容包括聘用岗位、聘期、双方权利义务、相关待遇、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等。聘用合同期限内按《北京电影学院全员聘用合同实施办法》执行。合同期满经学院与实行人事代理人员平等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2.聘用期满未签订续聘合同的或合同期未满按照《北京电影学院全员聘用合同实施办法》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学院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并将代理人员的人事劳动工资及档案关系一并转至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

  3.聘期内,实行代理人员人事关系在学院,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其正常考核、提职、晋级、工资调整、岗位竞聘等与学院编制内其他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条 由学院人事处建立人事代理工作档案

  主要内容有:代理人员专用名册、履历表、数据库、人员变更记录;个人档案接转证明或手续,入校批件;聘用合同书、上岗任务书等。

  第五条 代理人员的代理费用按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规定的标准,由学院统一向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支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影学院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