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电影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学费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和成人教育学历学生。
第二章 学生交费管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允许代收的军训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招生办、研究生部应在新生录取以后(每学年开学前),及时以指定文本格式(按照银行要求)向财务处提交录取名单。财务处为学生办理银行卡,由招生办、研究生部随录取通知书发送给新生。
第六条
各类学生每学年开学前,按照学院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款存入学院发给学生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中,财务处在开学前两周从银行划取。
第七条
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于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将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交学生处。申请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二级院签署意见,送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处学生公寓要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学生住宿交费情况。在新学年开学前,按照宿舍楼号提交学生住宿名单。
第九条
各系、二级院应在学生放暑假之前,通知学生按照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将下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足额存入学院发给学生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中,以确保开学之初实现集中收费。
第十条
财务处原则上不接受学生现金交费,银行划款未成功者,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以现金方式交齐本学年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新学期开学前,各系、二级院及研究生部到财务处领取本部门学生的交费收据发放给学生。学生凭收据,在开学两周内到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未交齐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办理注册,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待交足学费后办理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处应在开学第三周内统计好申请贷款的学生名单,送达教务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部依据名单和学生已交住宿费、差额学费的发票为贷款学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银行存折及其密码,如不慎遗失银行卡,应及时到原办卡银行办理新卡,并到财务处备案,以确保银行划款的顺利。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免交学费,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六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七条 凡被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经批准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收费票据是学生交费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发生退费时,应将收费票据交回财务处。
第四章 调整与缓交学费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期限,按实际学习期交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派出自费留学的学生,留学时间达半年以上(含半年),免交留学期间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变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变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军训费、教材费不在缓交范围之内,学生应在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缓交学费,由学生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各系、二级院签署意见,学生处、研究生部审核,上报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学生处、研究生部与学生签定"缓交学费协议"并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缓交期内,各系、二级院、研究生部、学生处应积极做好欠费学生的敦促工作,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学生欠费情况和学院对于欠费学生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缓交期内,学生应积极筹措学费,并在规定日期到财务处一次性交齐。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后,财务处与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核对未注册学生名单,与学生处核对缓交学生名单,确定欠费学生名单。
第五章 欠费学生处理
第二十八条 欠费的确认
1、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含两周),应交齐本学年的所有费用(不含贷款部分)。未交齐,即没有申请助学贷款又没有申请学费缓交者,视为欠费。
2、申请学费缓交的学生,到期仍未交齐学费者,视为欠费。
第二十九条 欠费的处理
1、欠费学生教务处、研究生部不予注册,对开学两周内不注册的学生由各系、二级院、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效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此后两周内离校。
2、缓交期限过后,未交足学费的学生,由各系、二级院、研究生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无效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在此后两周内离校。
3、学生公寓及时为欠费学生办理离校退宿手续。
第六章 学生收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收费联席会制度,由财务处牵头,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行政处参加。负责研究学生收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解决措施,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收费管理机构是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公寓、各系、二级院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收费。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向有关部门通报学生交费情况和欠费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职责:向学生宣传学院收费规定。审理学生贷款事项。对缓交学费学生进行审理备案,与学生签定"缓交学费协议"。对欠费学生做出认定,与财务处共同发文,向教务处、研究生部、行政处的学生公寓、各系、二级院书面通报欠费学生名单,并书面告知欠费学生本人(或者家长)。按照学院规定负责对欠费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的职责:依据学生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负责向各系、二级院通报欠费学生名单。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部的职责:向学生宣传学院收费规定。敦促贷款学生按时办理贷款。对缓交学费学生进行审理备案,与学生签定"缓交学费协议"。依据学生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负责向各系、二级院通报欠费学生名单。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学生公寓的职责:根据学生宿舍实际情况,负责住宿费标准的申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报物价部门审批。根据学生交费收据,办理学生住宿及退宿手续。办理退学学生的退宿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系、二级院的职责:各系、二级院对本系学生按时交费负总责。向学生宣传学院收费规定。通知学生在财务处规定的时间交纳各项费用。发放本系学生的收费票据。敦促贷款学生按时办理贷款。敦促欠费学生及时交费,书面告知欠费学生本人(或者家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学生注册时,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发现对欠费学生给予注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应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一部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院颁发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电影学院
2006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