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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07-05-09 13:48:57

  

院发财字(2005)2号       签发人:张会军

各系、二级院、处、办公室、中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2005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 [2005] 20号),《关于我市2005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单位的通知》(京财国库 [2004] 22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3] 5号)文件精神。为严格财政管理,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市财政局、市教委决定教委所属院校从2005年4月1日起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现制定我院"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一、 国库集中支付概述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收入都要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在支付行为发生时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的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帐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帐户。

  二、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

  按照市财政的要求,2005年4月1日开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国库集中支付"对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计划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大大增强,因此必须树立按计划用款的观念。"国库集中支付"后市财政对我院实行"零"余额拨款(只拨指标不拨款)。为便于这一制度在我院顺利实施要求如下:

  ㈠、 对部门预算的要求

  1、严格细化预算申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求部门预算编制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必须编细、编实。按预算使用资金,加强用款的计划性。

  2、部门经费按照上报计划用款。各部门在年初预算下达10日内,按照预算编制本部门季度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

  3、项目单位在年度专项经费下达后,按照文本实施时间报送用款计划。在项目执行时,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遇节假日提前)。

  ㈡、对各类代发代扣款报送时间的要求

  1、负责工资、岗位津贴和国家政策规定发放各类补贴的职能部门,在每月20日之前将工资调整单,岗位津贴发放单和各类补贴单等报送财务处。

  2、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发放的教师超课时费、加班费、值班费及各类补助费,按照财务报销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于每月20日之前报财务处。

  3、各教学部门、职能部门发放的外请教员课时费、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等,按照学院人事管理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于每月2日之前报财务处。

  4、各职能部门在工资中代扣的各类款项,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后,于每月20日之前报财务处。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上报时间,逾期不报,财政专户无法按时支付人员工资。

  ㈢、会计核算的要求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根据"零"余额拨款方式,学院不再代垫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

  2、基本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照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专项经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不能挪用,项目支出不得超过财政批复预算。

  3、基本经费支出一般采用"授权支付"形式,各部门在领用支票时,财务处要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支付令,由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额度,从学院"零"余额帐户中支付。领用支票时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4、政府采购支出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形式,由学院财务处填写《北京市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项目执行单位要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和收款单位在市财政局办理的银行预留印鉴等。付款金额要与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复的内容、金额相一致。

  5、"国库集中支付"市财政局、市教委对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费用列支标准进行严格的规定,财务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发放之日起实施。

  

  北京电影学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六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