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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 2007-05-09 13:55:11

  

院发财字(2005)16号         签发人:张会军

北京电影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更好地完成事业发展目标,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9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学院为了完成特定的工作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专项计划。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经费来源包括:北京市财政拨款、横向拨款、学院自筹款等。

第二章 编制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经费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预算的原则
  2、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3、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4、规范、细化的原则
  5、完整性原则
  6、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7、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门所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市财政局、市教委的要求和我院发展规划,以教学为中心,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立项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立项内容:
  1、专业建设、学科建设
  2、教材建设、图书
  3、人才强教
  4、科研
  5、实验室建设
  6、信息化建设
  7、教学仪器设备购置
  8、一般设备购置
  9、教学仪器设备维修
  10、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11、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按照归口立项的原则,"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教材建设"由教务处负责,"图书购置"由图书馆负责,"人才强教"由人事处负责,"科研"由科研设备处负责,"实验室建设"由影视中心和教务处共同负责,"信息化建设"由网络中心负责,"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由行政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维修"由各使用部门负责。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科研设备处:根据各部门的申报项目,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建立学院项目库。
  负责项目在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管理。
  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及合同审核。
  负责组织项目的业务考评和验收。
  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监督项目执行和财务考评。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项目审计。

第五章 院内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在申请专项经费时,应填写项目文本--《项目申报书(A)》,送交科研设备处。

  第十条 科研设备处定期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专家对项目文本进行评审,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指定期限内对《项目申报书(A)》进行修改,修改后的《项目申报书(A)》交科研设备处复审,经过复审的《项目申报书(A)》作为备选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在每年上报专项预算和年度追加专项预算时,财务处根据下达的专项预算指标,将已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院长办公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财务处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部门、科研设备处、财务处必须严格遵守市财政局、市教委规定的上报时间,对不遵守上报时间造成延误申报或文本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上级部门审核不通过的,相关部门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文本上报后需要调整,由财务处请示市教委、市财政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调整。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阶段,项目负责人接到财政局评审中心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科研设备处,与科研设备处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加评审。评审中项目内容、金额若有变动,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长。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报科研设备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上报评审中心。

  第十六条 财务处定期公布财政网项目审批状态,便于各部门及时了解项目的审批进程。

第七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接到市财政局项目预算批复,通知项目负责人、科研设备处。对不同采购方式实行不同的管理。
  财政局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
  1、项目采购: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将《批复函》送交财务处,同时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由财务处网上申报,进入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科研设备处负责项目招标的组织管理工作,对招标中的重要问题和招标结果报告主管院长。项目负责人、科研设备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共同参加招标。
  项目采购合同由科研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
  2、协议采购: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网上采购。协议采购合同由科研设备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
  财政局批复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北京电影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要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对项目执行进度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领取专项款时,应保证支出内容与《项目申报书(A)》和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一致,且符合财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门要及时与财务处核对支出,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结项。

  第二十二条 横向拨入专款进帐时,需同时附拨款单位的批件、合同、协议等以及专款支出预算。

第八章 考评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根据执行情况填写自评报告,提交科研设备处、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设备处负责组织项目的业务考评和验收。业务考评包括:战略规范考核、立项考核、目标完成程度考核、组织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财务考评,包括:项目预算考核、财务管理状况考核、会计信息质量考核、项目资金调整考核。

  第二十六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项目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门的绩效考评成绩作为下年度申报专项的参考依据。学院对绩效考评良好的部门进行表扬,同时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预算。对不能完成项目预定计划、完成质量达不到预期要求、进度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部门在两年之内不得申报专项。
  对两年内仍未实施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要求,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后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