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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办字 [2001] 11号
为严格财经纪律,加强我院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第281号令颁发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我院的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考试费等。
二、学院财务处是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教学部门在办学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规定由财务处统一上缴北京市财政局,不准截留和挪用,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三、学院各教学部门在办理各类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毕业、结业手续时,须依据财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和相关手续予以办理。
四、财务处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开据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其他部门不得自立名目乱收费。
五、各教学部门的学费收入在全额上缴学院的同时,为鼓励各教学部门办学的积极性,按照院发办字[1999]34号和[2000]14号文件规定,学院将办班收入的50%拨入相关系、二级学院及其他有关教学部门作为办学经费。
六、学院划拨各教学部门学费收入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制度和学院的各项规定,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首先要保证教学的各项开支,包括教学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其次用于教师超工作量课时费的发放。用于支付给个人的部分不得超出拨款部分的50%。
七、在支付人员费用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教师超工作量课时费的发放,要根据教务部门统计的课时量,上报主管院长审批,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
八、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学院的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有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收费的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视情节学院将给予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
九、此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电影学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二○○六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