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暂行规定》(院党发办字[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财务报销规定如下:
1、领款及报销的签字权限
⑴、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各部门第一负责人签字,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人签字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⑵、一次性支出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主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签字。
⑶、一次性支出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由院长、主管院长、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⑷、一次性支出在十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室集体讨论决定。
2、领款及报销的要求
⑴、原始发票背面应注明支出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签字位置应在发票背面左边。
⑵、手开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须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发票金额如有错误,应由出票方重开,不得在原始发票上更正。
⑶、机打发票记载的"付款单位"必须机打填写,不得用手补填。发票号与机打票号必须相同。
⑷、报销定额发票时,"付款单位"、"经营项目"、"开票日期"应填写正确,不得涂改。
⑸、报销金额佰元以上办公用品、材料等,需后附明细清单。
⑹、报销外单位组织的各类会议发票,需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附会议通知;报销部门自行组织的会议发票,需附经院级领导批准的会议报告。
⑺、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仍按照财政部文件财文字[1996]2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住宿费超标和文件规定以外由于工作需要乘坐飞机,需经相关院领导签字。
⑻、报销单价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或单价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发票,及报销单价在上述标准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普通物品发票,均应先到科研设备处进行财产登记后,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⑼、一次性支付金额在一仟元以上(含一仟元),需领取转帐支票付款。
⑽、领取转帐支票,批准手续须齐备,使用金额须填写清楚,由正式职工签领。
⑾、报销使用支票付款的发票,院领导已在借据上签字批准,且发票金额未超过批准金额,院领导可不在原始发票上签字。报销时需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交回发票的日期并签字作为注销备查。
⑿、各部门自领取支票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财务报帐。连续领用支票五张未报销,财务不再发放新支票。
⒀、报销科研项目款,按照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科研设备处提供的各项目明细预算审核报销。
⒁、领用各类专项用款、设备购置款,需提供相关项目预算和合同书。报销时应提供项目决算。
⒂、领取工程进度款,除相关手续齐备外,需提供正式合同,全程跟踪审计工程还需提供"工程审计意见书";工程竣工后,需同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处方可支付工程结算款。
⒃、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经相关领导批准,领取备用金一般不超过伍仟元,借据上应注明"现金"字样,由正式职工领取。专款专用,支付后及时到财务处报销。
⒄、部门领取的备用金,在财务处年底结帐前( 12月15日),必须全部结清。
3、人员支出报销要求
⑴、支付本院人员的课时费、加班费、补助费等需分项列示,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并入工资中发放。
⑵、支付外聘人员劳务费、临时工工资、返聘人员工资,按学院人事处的规定,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本规定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财务处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