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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5-09 14:02:44

  

院发财字(2004)6号        签发人:张会军

北京电影学院关于严禁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规定

各系、二级院、处、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财 [2004] 36号)和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文件的通知》(京教财 [2004] 8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学院在基建工程、设备、教材、图书、药品等采购和为学生代购代销各类物品采购以及食堂的各类采购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各单位、部门在从事我院投融资、存贷款、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教材药品采购、图书资料采购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我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

  二、各类工程项目、各类采购项目洽谈,要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参加,实行公开招标,在进行公示以后签订合同。

  三、对于上述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要求给予的商业折扣、回扣,必须要求对方明示并向主管院领导、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上报,同时填写《北京电影学院收受回扣申报表》一式两份,交财务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各一份,如实入账。各职能部门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严禁部门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包括手续费、代办费等)。

  四、各单位、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等,必须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

  五、有关职能部门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所产生的折扣或差价收益,应让利于学生。

  六、各职能部门在学院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折扣、回扣,不得变相存放在对方单位,用于本部门小团体或个人开支,违者以截留论处。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处理负有直接经济责任,如有违反,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开始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