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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07-05-09 14:07:11

  

院发财字(2004)5号    签发人:张会军

北京电影学院各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 [1997] 280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预算管理和经济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经济责任制的范围和定义

  本经济责任制所称负责人的范围为:

  (一)院长,分管审批工作的院领导;

  (二)分管预算经费和创收基金的院内非独立核算的系(院)、部、处、室负责人;

  (三)财务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

  本经济责任制是指上述人员在学院经济管理工作中应该承担并履行的职权、义务、责任和职责履行情况。

  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与内容

  我院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管预算经费和创收基金的院级领导管理各自分管部门的财经工作;财务处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系(院)、部、处、室等非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负责人,要依据学院制定的经济和财务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负责。各级人员按照一级管好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制贯穿于学院财经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和全过程。

  三、院级经济工作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

  1、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人代表,对学院的经济工作负总责。院长要强化依法治院的意识,了解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并及时向广大师生员工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保证学院的财经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

  2、建立健全学院财经规章制度的责任。院长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行为,理顺院内各种经济关系,使学院的财经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学院财经工作目标的实现。

  3、依法筹集办学经费的责任。院长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并保证各项收入的合法、合理、真实,为学院教育事业计划完成提供经济保障。

  4、负责审定学院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计划,按规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实施有效的管理。负责审定学院基本建设和自筹基建计划。

  5、负责学院经济工作。学院重要的经济政策、院内各类经济分配制度和重要的财经制度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制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6、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批准。

  7、优化学院资源配置的责任。院长应根据学院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部门承担事业任务的需要,科学配置学院的各种资源。加强对学院的财务管理,努力节约开支,防止各种违法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8、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督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值、增值。努力提高现有的资产使用效益,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使用。

  9、保证学院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的责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院长应保证学院的财务报告及相关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10、依法设置学院财会机构和配备财务人员的责任。对院财务负责人的任命和变动要按程序报批,以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保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二)分管各部门工作副院长的主要经济责任

  1、落实由院长下达的根据学院批准的年度综合预算收入指标,协调、督促预算指标分管部门协助财务处及时完成各项预算经费的收入,控制财务支出。

  2、根据学院财务预算"分工切块,归口管理"的要求,承担本人分管各项工作中包含的预算项目经费的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经费,督促分管各部门有效完成年度预算计划的任务,严格控制预算计划之外的支出,确保实现预算收入。对重大、特殊的预算和计划之外的项目支出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3、组织领导本人分管的各项工作中的重要经济活动的调查论证,并保证其论证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4、负责督促各自分管部门的责任人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制订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和制度,履行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应有的保值、增值。

  5.确保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政策、分配方案和基本建设、自筹基建、重大投资、借贷,以及重要财经制度建设等重大经济决策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6.负责组织基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事,明确项目负责人,保证规划严格,资金来源可靠,按工程进度及时拨款,工程质量优良。

  7.负责组织清理校办企业,明晰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保证不以学校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为校办企业借贷款项作经济担保;保证校办产业和其他承包单位上交利润分成和有关费用、收益。

  四、院财务处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负责人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责任人,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

  (二)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参与学院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

  (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的建议方案,提交院领导审议。负责控制、督促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四)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基建、借贷、担保等事项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审核工作。

  (五)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组织、落实学院各项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止"小金库"和学院各种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六)严格控制财务支出,将各项支出纳入学院综合预算计划,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杜绝资金的浪费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参与审议、核准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院内统一收费和票据管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现象。

  (八)开展学院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及时向学院领导提出建议,确保学院各项事业的正常发展,科学运筹学院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完善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配合审计部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和资料。

  (十一)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及时向学院党政领导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十二)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接受院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五、财会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

  (一)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成本核算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并对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参与编制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重大经济活动的前期调查、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

  (四)负责单位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督促各项收入及时上交学院,制止"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五)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印签和支票实行分人保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减少资金的占用和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审核和监督各类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有权拒绝办理违反会计制度和学院报销规定的各项开支。

  (七)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和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资产帐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负责编制和上报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

  (九)负责单位的收据、发票、票证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票据的领用、注销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工作,不得违规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十)负责本单位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转,及时按程序完成计算机帐务处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及时打印各类帐册和报表,不得擅自做主修改,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有关财务数据和信息。

  六、系、二级院、部、处、室、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领导和管理,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所经手审批的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学院预算管理,收、支合法、真实,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

  (三)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积极实现预算收入,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保证学院年度预算的顺利实现。

  (四)保证本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清楚,及时、妥善解决经济纠纷和经济问题。

  (六)不得擅自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设帐外帐、"小金库"。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对分配奖励和重大支出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定期公开。

  (八)不得违规从事集资、投资活动,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经济文件签订合同。

  (九)有关职能部门还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经济职责。

  (十)接受院财务处的监督和纪监审办公室的审计。

  七、经济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一)干部经济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由组织部、纪监审办公室和财务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实施。

  (二)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检查结合学院专项财务检查工作和审计工作不定期进行;对检查中发现干部违反经济责任制的问题由党委组织部、纪监审办公室向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同时向院长办公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对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合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进行。干部执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列为干部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四)党委组织部应制定计划并委托纪监审办公室对干部任职期内、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该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制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重要依据的内容之一。

  (五)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制有关职责和规定,给学院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后果、事实大小和责任轻重,依纪追究个人责任,触犯法律者转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