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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学字[2007]22号
签发人:王黎光
为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创造才能,为国家和社会输送合格的影视人才,同时为了做好奖学金的综合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年9--10月,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奖励名额和预算进行评选。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9--10月,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北京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奖励名额和预算进行评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影响参评学院其他各类奖学金。
3.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本科、高职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5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每年9--10月份根据上一学年成绩、按照等级奖励参评学生总数的前25%中符合各项评定条件的学生。
4.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之一,用于奖励我校本、专科生中在体育优秀、文艺优秀、创作优秀单项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并符合各单项评比条件的学生均可获得奖励,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5.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社会出资方在我校设立的对学生的奖励。该类奖学金的名称、评选等级、标准、比例及评选范围见各自的奖学金评选条例。
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每生每年最多可获得两项。
6.校园文化建设奖
奖励在为学校社会工作和各种校内外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每年在学生会、大学生电视台、大学生艺术团等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进行评定,其他根据当年情况做出具体评定。
第二条 奖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各类评优及各类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管理、筹集和使用。
2.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全校学生评先、奖学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完成学生评先评审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全校学生有关评先、奖学金评定的接待和咨询等工作。
3.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各项评先、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奖学金的设立。
(2)制定各项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审的政策,管理和使用各项奖学金的资金。 (3)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4)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各项"社会奖学金"。审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审定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优秀评审名单。
(5)审定先进班集体及优良学风班的评比结果。 (6)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重大问题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各学院将各类学生评先、奖学金评定的评审登记表汇总,报学生评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获奖荣誉证书,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奖学金。
5其他全院性的学生评优工作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
1、各类奖学金实行院系两级评审制度,各院系由学生工作小组和系务委员会负责组成院系评优机构。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每学年根据教育部通知及学校有关文件进行,并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核。
3、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的评审工作,每学年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同步进行。
4、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各自合同或约定进行,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有权申请。申请奖学金必须满足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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