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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科字[2008]6号文件关于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08-04-08 10:18:27

  

院发科字[2008]第6号           签发人:王鸿海

  为提高我院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实施的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实施的效率,切实改进科研设备处为项目单位服务的质量,特就加强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出以下规定,请全院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继续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采取"分散实施、统一指导"的管理方式,即由项目负责人具体承担组织项目实施的任务,科研设备处统一进行业务指导及相关的服务工作。凡属仪器设备购置的,无论是单纯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还是其他项目中涉及仪器设备购置的部分,都按学院要求归口科研设备处进行业务管理,购置合同由分管设备的院领导签字生效。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体承担项目实施的任务,确保项目实施所需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属项目采购类的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确定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技术参数、参与拟定标书、参加开标评标、负责拟定合同等;属协议采购或自行采购的由项目负责人遵照上级财政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应按财务处的要求确定招标中介机构,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项目执行进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或参与仪器设备的验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完成资产入库、报销工作;负责收集和保存好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材料。

  四、项目负责人在抽取专家、开标、评标等工作开始前,须通知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及科研设备处参与上述工作。完成招标后,项目单位将经招标中介机构审核后拟定的正式合同文本交科研设备处备案,在提交必要的材料后由科研设备处将合同文本交分管设备的院领导签字。

  五、对专项资金中非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和专项资金之外的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符合网上政采的通用类物资进行网上采购),参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采取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并通知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和科研设备处参加。

  六、科研设备处作为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将建立联系项目负责人制度,跟踪服务。由专人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环节的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指导。

  七、科研设备处对完成采购任务的项目,参与设备验收,重大设备(合同金额在80万元以上)由科研设备处与项目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督促、检查其资产入账、建账和日常使用登记等管理工作。

  八、非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包括专项经费项目和非专项经费项目,由归口职能部门组织项目实施或承担管理任务,有关合同由其分管院领导签字。

  九、所有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要提高项目实施的绩效意识,根据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保证项目执行的效率,提高项目实施的效果。

  十、本规定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北京电影学院

  200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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