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
影视实验中心器材设备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 2007-03-26 14:03:19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 要逐台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降级使用、调出、报废、报失、报损等手续。8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院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影视实验中心办公室同意,到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院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各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

  四、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影视实验中心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设备处备案。

  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器材丢失照价赔偿。

 

  北京电影学院影视实验中心


 
 
版权所有 © 北京电影学院影视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