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发科字[2008]第4号
签发人:王鸿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专项经费项目库的建设,加强项目的宏观管理,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费投入对学院发展的贡献率,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我院财务处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按院长办公会精神由科研设备处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组织专家评审;
(二)合理排序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视预算计划择优安排;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未向上级财政申报的项目等实行滚动管理;
(四)追踪问效原则,学院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完成结果及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其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和立项申报的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与学院发展规划相一致、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以及相关保障条件,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五条
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归口管理。人才强教计划由人事处负责申报或汇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设由教务处负责申报或汇总;学科与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部负责或汇总;科研计划、科研基地、科技成果转化由科研处负责申报或汇总;基础实验室、公共教室及公共专业教室建设由教务处和影视中心共同负责;专业教室、专业工作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由使用单位申报;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由行政处及使用单位申报;图书馆建设由图书馆负责;信息化建设由相关部门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学生资助项目由学生处负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提交项目文本。项目文本由项目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文本,若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写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除项目文本外,还包括本部门或学院有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单位项目汇总表等材料。属教室、实验室建设的项目须提供上一年度本部门相关教室、实验室使用情况统计,属仪器设备购置的须提供上一年度本部门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申报2009年项目暂不作要求);属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须提供上一次维修改造的情况介绍。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实施事业发展规划所要求的项目,并按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到归口部门。人才强教类项目材料交到人事处;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设、实验室和教师、工作室建设等交到教务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类提交到行政处;其他项目材料提交到科研设备处。
(三)归口部门对收到的项目文本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是形式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项目文本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项目预算和实施阶段安排是否合理,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有项目遗漏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要返回项目单位进行修改。
(四)归口部门把经过初审的项目文本汇总到科研设备处。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是项目进入学院项目库的必经环节,未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科研设备处统一组织安排。项目申报单位须到场陈述和答辩。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专项经费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划分为四个评审小组,即教学项目评审组、科研项目评审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评审组以及人才强教项目评审组。评审小组对相应项目实行分类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项目评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把握:
(一)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与学院发展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二)项目与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的相符性,对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项目预期目标的明确程度、难易程度和预期效果;
(四)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和配套条件;
(五)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
(六)以往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七)学院在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上的总体思路。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程序。项目评审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项目单位陈述和答辩;
(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讨论评议;
(三)专家投票,内容包括是否立项、项目排序(用优先和1、2、3……表示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和相关建议;
(四)根据专家投票结果,确定项目的立项和排序情况;
(五)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结果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进入学院项目库,按项目类别和排序等汇总项目的基本信息;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文本及有关材料由科研设备处返回项目申报单位,并反馈专家评审组的有关建议。
第四章 立项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是否立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由院长办公会决定。学院财务处、科研设备处等职能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控制指标后,由科研设备处会同财务处提请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的专项经费项目。
第十八条
财务处汇报有关预算编制控制指标的有关情况,科研设备处提供项目库中的项目材料。院领导根据预算控制指标、学院资金投入的总体思路以及项目排序等因素做出决定。经费投入额度可以向某些类别的项目倾斜,但同一类别的项目原则上按项目排序安排。
第十九条
要求上级戴帽下达和自主申报项目的确定,可以分别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要求上级戴帽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有关类别中排序为"优先"的项目中产生。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追加项目,从项目库中产生,由院长办公会决定,遵照上述相同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章 项目库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当年未向上级申报的项目和延续项目将滚动转入以后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组成下一年度的项目库,其排序是否顺次推进或作其他调整由专家评审组在下一年度项目评审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已立项申报,但未通过上级部门评审的项目,如继续申报必须按照上级部门的评审意见进行修改,须经过与其他新报项目相同的程序才能进入项目库;通过了上级部门的评审,但财政预算没有安排的项目,可以直接进入项目库,视上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而定。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库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单位有义务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文本进行修改,尤其是对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等进行更新,但如果对项目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则视为新报项目,须经过相应的程序才能进入项目库。
第二十四条 科研设备处要及时对项目库进行更新,并严格保障项目库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科研设备处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和校园建设等规划的要求制定出专项经费项目申报指南(原则或总体思路),加强宏观指导,不断提高数据库建设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本规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科研设备处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建立本单位的分项目库。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8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