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发保字〔2008〕4号 签发人:刘 波
北京电影学院2009年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控制院内机动车停放数量,保持良好的校园环境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学院研究决定,特对2009年校园机动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2009年校园机动车《停车证》的办理。
1、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车辆可办理2009年机动车《停车证》一张,收取工本费20元/车/年。
2、非在编人员的车辆,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办理《停车证》一张,收费标准为200元/车/年。
3、对与学院有经常性业务联系的外单位人员的机动车如需办证的,由有关领导批准,给予办理《临时停车证》并配发验证停车卡一张。收费标准为3元/车/天及验证停车卡押金20元。
4、自2008年12月22日起,保卫处开始办理2009年机动车《停车证》,办理手续时车主须提供本人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并签订相关协议书。
5、保卫处办理停车证的收入全额上交学院财务,财务处对此项收入专项管理。其支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全额作为加强校园交通设施建设管理使用。
二、2008年校园机动车《停车证》使用期限截止至2009年2月28日,过期自行作废。
三、对无校园机动车《停车证》及《临时停车证》的来院机动车一律按规定领取校园停车计费卡,计时收费;如发现丢失或损坏等现象,将按规定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四、鉴于学院实际情况,不提倡学生开车上学,2009年继续执行不为各类学生办理校园机动车《 停车证 》的规定。
五、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要在划定停车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六、禁止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并按照指定区域(学院西大门内南侧)有序停放。
七、无特殊原因校园内禁止出租车进入。
八、学院保卫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的规定,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对校园机动车各类停车证进行严格检查,一旦发现仿造停车证等违规现象,将严格进行处罚,以确保学院交通畅通及校园秩序良好。
九、学院各部门要对所属师生员工做好宣传教育及解释工作,配合保卫处做好校园机动车《 停车证 》的换证办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学院的交通秩序。
北京电影学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