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科研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09〕4号)精神,以及北京市教委关于做好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要求,现就我校组织该项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校上报名额:
“北京市优秀教师”1名,符合条件同时作为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评选条件推荐按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条件掌握。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见附件《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三、评选推荐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根据评选条件,单位组织评选推荐工作,推选出“北京市优秀教师”候选人一名,并将下列申报材料报人事处:
1、《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严格按申报表格式填写,不要扩充表格或改变申报表版式;
(2)个人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前毕业学校填起。
2、个人事迹总结(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篇幅在1500字左右,一式两份)。
(二)上报材料时间为2009年6月1日之前。
各单位负责人在申报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人选,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三)人事处将推荐候选人材料报研究决定。
(四)人事处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
(五)学校向北京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的原则是:民主推荐、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二)评选推荐“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评选过程当作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及良好师德的过程,以激励我校教师、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评选推荐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吴海滨 联系电话:82041853
人事处
2009年5月8日
附件1:《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附件2:《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附件3:《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