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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影学院校园网是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为全院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是我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校园网为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提供信息服务。通过校园网学院内部计算机实现了网络互连和资源共享;通过校园网与Internet连接为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通过校园网提供的各种应用系统为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提供了先进的信息交流和管理手段,这都为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服务的现代化、科学化提供了技术保障。为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进一步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改善学校各项工作的支撑环境,将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学院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为我院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建设的领导,对网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条
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学院负责校园网全面管理,为一级管理单位;使用校园网的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络及本单位教工上网的管理,为二级管理单位。使用校园网的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网络及教工上网进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在校园网上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危害校园网安全运行的活动。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及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安全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五条 使用校园网的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一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研究决策校园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条 校园网实行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网络中心负责对由网络中心提供的网络设备、网络布线、服务器等校园网设施进行统一管理、维护;各系、部、处、室、所等部门管理本部门的网络资源及网络设备。
第三条
电影学院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具体工作由以下部门具体负责:
1.
网络中心是学院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协助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校园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阶段计划;组织实施已获批准的计划;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逐步增加服务种类和丰富校园网的网络资源;其他的日常工作。
2.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校园网及信息化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3.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网站的设计、制作、和维护,负责网站内容的审查和信息更新发布。
4.
各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设一名网络信息联络员。网络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网络设备的维护和使用;负责所在部门计算机病毒的检查和清除工作;负责所在部门用户的培训;协助网络中心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园网基础设施及运行管理
第一条
北京电影学院校园网网络设施由学校投资,产权归学校所有。校园网设备的连接和使用由网络中心统筹安排与调配。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与主干网设施的联接关系或拆卸、拔插网络设施连线和电源线。
第二条
安装在各教学、科研及职能部门的校主干网网络设施,由各部门主管领导责成网络信息联络员负责监督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因人为因素造成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自己负责向校园网领导小组解释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各单位接入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接入单位委派人员具体负责,自行负责联网机房的内部局域网硬、软件建设
(如安装操作系统、设置代理服务器、网卡、集线器、网线)
、上网调试和维护。非网络线路造成的网络不通等故障,均不属于网络中心服务范围。
第四条
校园网的各接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对网络进行严格管理,并设立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配合网络中心维护人员进行工作,使网络中心能及时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
第五条
为确保网络与信息的安全,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活动。通过其他方式(专线、拨号、代理服务器等)连接到Internet的用户,必须与校园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再接入校园网。
第六条
网络中心的主交换机和主服务器应每天24小时开机,网络中心应利用一切技术手段,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转,二级节点单位必须保证节点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有关设备。
第七条
学院供电部门要保证网络中心主机房及各栋楼的配线室用电,确需停电时要提前通知信息网络中心。
第八条
校园网各接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主干节点设备(包括位于节点机柜外的电源插头);不要将本单位的设备放在主干节点机柜附近影响正常的网络维护。学院各幢大楼内由网络中心安装的联网设施(包括光纤、主节点交换设备、网线、端口模块等)均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其安装、维护必须由网络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操作,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各接入用户单位要自觉爱护校园网的公共设备,对安装在本单位机房内的光纤盒、转接器、集线器、交换机等不得任意拆卸,搬迁。
第九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不能造成网络维护的困难。有关网络线路及设备的施工方案都应与网络中心协调,并在网络中心人员的监督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十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网络中心对校园网实施病毒监控。一旦发现染毒计算机,要立即停止染毒计算机上网,直至彻底清除病毒。必要时网络中心可采用局部断网杀毒措施。
第四章
校园网信息及服务管理
第一条
网络中心负责学院公共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服务器,不得随意发布公共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确实需要设立网络相关服务的单位,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有关院领导批准,再到网络中心备案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服从网络中心的统一管理。具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条
校园网信息,是指在校园网站上发布的所有图文信息。学院网站首页页面及栏目设置,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设计制作。校园网设置二级网站(或栏目),二级网站(或栏目)以下设置多种版块。各二级网站(或栏目)的名称由负责单位提出,宣传部审定。二级网站(或栏目)及版块的页面设置与设计,由负责单位自行确定。校园网首页、各二级网站(或栏目)的页面及信息,采取定期更新制度,更新频率由各负责单位确定。
第三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网上信息发布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各二级网站(或栏目)上网的信息,由二级网站(或栏目)责任人签发,方可上网,向宣传部提供上网信息的权限属于二级网站(或栏目)责任人。信息上网的技术权限(密码、口令等)属于宣传部。
第四条
校园网各负责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于上网信息进行审查,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凡涉及国家、学院、部门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使用学院公共信息系统的入网用户还必须申请特定系统的帐户和权限。
第五章 入网管理
第一条
入网对象包括: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各职能部门的计算机;学院教职工私人计算机;在北京电影学院学习和工作的中外学生和外国专家的计算机。
第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用户需履行入网申请手续,进行实名登记,经批准后方能建账号、分配IP地址并授予相应的权限。入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校园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当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时,应持有效证件到网络中心办理注销手续,以利于校园网的管理。
第三条 根据入网场所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入网方式:
固定场所:采用固定IP地址的方式。如各单位办公室。
开放场所:采用帐号认证方式。如学生公寓、教室等。
第四条 帐号和IP地址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章 校园网安全保密管理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共产党的领导;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法轮功等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7、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破坏、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的;
3、通过校园网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发E-Mail的;
4、冒用他人和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5、滥用网络带宽的,如通过BT等超流量下载等。
6、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7、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私自转让或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使用公用账号的单位应该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登记制度。
第四条
保密、人事、财务、纪检及其他部门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与校园网必须物理隔离,不准联网。
第七章
网络运行费用及收费
第一条 为了防止浪费网络资源,本着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要向用户收取网费。
第二条
网络中心的校园网运行费、校园网通讯费和校园网维护费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
第三条
具体收费办法根据学院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如有本条例没有涉及到的有关内容,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如有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网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电影学院
2006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