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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五条休学条例的修订

发布日期: 2008-07-08 15:36:30

  

  继续教育学院办公会议决定,对《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款做如下修订:

  1.学生休学经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班主任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学籍办公室。

  2.因公务休学者须提交在职单位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3. 教务学籍办公室全面审核后签署明确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4.学生休学应于开学两周内递交休学申请书,逾期教务学籍办公室不予受理。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休学申请书或休学申请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北京电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学籍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