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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北京电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06-12-20 17:13:15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立自强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4)30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明白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信形象。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诚信评价等级并和学生的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二、贷款对象

  1.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2.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不良嗜好;

  (5)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6)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7)符合贷款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以下学生不具备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1)本、专科生学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按研究生院规定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研究生;

  (2)在校期间因成绩原因有延长学习年限记录的学生;

  (3)申请贷款时尚处于休学期的学生;

  (4)本专科生中有校级记过以上处分(包含记过处分)记录的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

  4.属于以下情况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孤儿、军烈属子女、西部、少数民族、单亲,低保对象,父母病、残等;

  (2)学习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

  (3)其他特殊情况。

  三、贷款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每学年九月提出申请、银行每年审核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2.按现行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

  3.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报学生工作 处,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申明的公证书原件);

  (3)乡、镇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4)本、专科老生提供上一学 年的成绩单,新生和研究生不需要;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各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汇总信息表,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完成并上报学生处助学贷款中心审核。

  5.学生处对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在校园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签署审核意见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6.贷款银行进行初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名单发送给学生处。

  7.学生处公布贷款审批合格学生名单,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8.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完成签署工作,并将签署完毕的贷款合同送达学校。学费未交付同学应首先贷学费款。

  9.学校在收到贷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贷款学生本人保管。并将学生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配偶或其法定监护人。

  四、贷款的发放和使用

  1.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实行按年发放的办法。贷款划入银行指定帐户后,首先抵扣学费、住宿费,抵扣完后的余额打入学生银行卡上;

  2.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

  3.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制。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贷款本金和由学生承担的利息由学生直接归还贷款经办银行。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4.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

  五、贷后管理

  1.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贷款本金偿还

  (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贷款学生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准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联系方式确认函》并寄回原经办银行。银行与学校进行核实;

  (2)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3)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4)贷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原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

  (5)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贷款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辅导员身份证复印件(根据银行要求)到原经办银行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继续实行财政贴息。

  3.合同变更的管理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贷款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原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贷款学生如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或家长、配偶到经办银行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4.违约学生公布

  (1)获得贷款的学生应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主动向银行提供本人最新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邮编等),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

  (2)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

  (3)学校协助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获得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在毕业离校前,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与贷款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档案管理

  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电影学院学生处奖贷助勤中心和经办银行。

  学生处

  2005年10月13日